The Student Organizat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104學年度訂定
106.06.02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系學會之名稱為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為增進會員感情交流、提倡學術風氣及謀求全體會員之最高福
祉。
第三條 本會以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學
生(以下簡稱本系學生)為當然會員。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本會之會員均享有本會組織章程訂定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第五條 本系學生在轉學、轉系及退學等情形發生時,自動喪失其會員資格。 本系
學生在休學期間,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 會員享有左列權利:
一、行使選舉、被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
二、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三、參與會員大會。
四、享有其他依本會組織章程及相關辦法所規定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應盡左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規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會員於修業期間應繳納會費,延長修業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所訂之應收費用由會員大會決議。
第七條之一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之本會成員,須繳納會費始可任命。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九條 會員大會每學年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主席由本會會長擔任。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有左列之權責:
一、修改章程。
二、議決與會務相關之提案。
三、議決預算案、決算案及工作報告。
四、得質詢會長、副會長及各組長之施政報告。
五、選舉罷免會長。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之出席,始得開會。
第十三條 每學年初之會員大會,應於開學後四周內召開,由本會幹部提出本學年
活動計劃;財務組提出本學年預算表。
第十四條 每學年末之會員大會,由本會幹部提出本學年活動成果檢討與報告;財
務組提出本學年決算表。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臨時會議得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本會會長提
出,應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之出席,始得召開。
第四章 本會組織與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之指導教師由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指派之教師擔任之,負責
指導本會章程規定事項及工作之執行。
第十七條 本會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一年,自每年
七月一日就任至隔年六月三十日止,不得連選連任。
本會會長對內領導所有幹部辦理各項行政事務及活動、定期召開會員大
會;對外代表本會,出席校內之重要會議。 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
務;於會長請假或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副會長暫行代理。
第十八條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代理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副會長缺位時,由會長提名,並召開會員大會由會員投票表決,經出席
會員二分之一同意後通過始得任命。
會長、副會長均缺位時,由組長代理會長、副會長職務,代理期間至長
不得逾三個月,會長、副會長均缺位時應於三個月內重新選舉。
幹部暫時代理會長排序為:秘書組組長、活動組組長、財務組組長。副
會長則由代理會長任命。
前項暫時代理會長之幹部如有職務繁忙無法勝任者,則由前依序向後替
補。
第十九條 秘書組置組長一人,綜理秘書組業務;置組員若干人,協助組長辦理各
項業務。
負責寄發開會通知;整理本會相關文件並建檔;製作各組會議記錄、企
劃書、學期行事曆及本會通訊錄等;執行會長、副會長交辦事項。
第二十條 公關組置組長一人,綜理公關組業務;置組員若干人,協助組長辦理各
項業務。
負責本會對外一切之交涉,包含對其他系學會、對學校及校外之廠商及
店家;負責爭取贊助款、發送公關函;執行會長、副會長交辦事項。
第二十一條 活動組置組長一人,綜理活動組業務;置組員若干人,協助組長辦理各
項業務。
負責活動規畫、場地租借、新生入學服務;執行會長、副會長交辦事
項。
第二十二條 器材組置組長一人,綜理器材組業務;置組員若干人,協助組長辦理各
項業務。
負責物品、設備租借及保管;執行會長、副會長交辦事項。
第二十三條 財務組置組長一人,綜理財務組業務;置組員若干人,協助組長辦理各
項業務。
負責製作預算、決算及財務收支明細表,並於每月第一週公佈上月收支
狀況;收取本會收入款項、支付本會應付款項;執行會長、副會長、交
辦事項。
第二十四條 美宣組置組長一人,綜理美宣組業務;置組員若干人,協助組長辦理各
項業務。
負責製作活動海報、道具及活動之宣傳相關事宜;執行會長、副會長交
辦事項。
第二十五條 (刪除)
第二十六條 (刪除)
第二十七條 新任學會長產生後兩週內召開交接儀式,進行新、舊任會長交接、幹部
交接及財產清點、移轉。
第二十八條 交接儀式由選委會辦理,為本會內部事務交接,必要出席人員為舊任及
新任會長、副會長、各組組長,會員得列席。
第二十九條 本會幹部交接後,若有前任未執行完畢之活動,由新任幹部視情況繼續
執行。
第三十條 系周會召開時間及次數由會長及幹部討論後決定之。
第三十一條 各幹部須於各學期初第一次系周會中提出該學期活動企劃書和預算書。
第五章 監察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本會
之運作。
第三十三條 由學士班各級別各選出監察委員二名,組成成員為八名,監察委員不得
擔任本會其他任何職務。
第三十四條 監委會置委員長一名,監察委員兼任,由監察委員相互推選產生。
第三十五條 監委會職權如左:
一、審查本會之預算案、決算案及工作報告,並於會員大會提出審查報
告。
二、監委會之決議與會員大會之決議牴觸時無效。
三、辦理監察委員之選舉。
第三十六條 監察委員名單需於當學年度開學後兩週內提出,並由前任監委會辦理選
舉。
第三十七條 監察委員任期一年,至下一屆監委選出為止,連選得連任。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所繳納之會費收入。
二、校方、系上之補助。
三、廠商贊助。
四、活動收益。
五、存款之利息。
第三十九條 凡新生、轉學生及轉系生需於就讀本系之該學期初繳 交會費,由財務
組負責收支管理。
第四十條 會費收費標準依實際需要調整。唯須經本會幹部於會員大會提出,出席會
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調整之。
第四十一條 非於預算編列內之經費支出由本會會長決定支出與否,以三千元為限,
並於決算時向監委會報告使用用途。
第七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第四十二條 正副會長選舉應秉持民主精神,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為之。
第四十三條 選舉日期訂於每年三月第四週。
第四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需為同一組登記參選及競選。
第四十五條 候選人應為本會會員,且不得為選舉事務委員會之委員。
第四十六條 若僅有一組登記參選時,由會員投同意票,且有效票過總投票數二分之
一始可當選。
第四十七條 若無人登記參選時,由當任會長提名一組候選人,會員投同意票,採簡
單多數決。
第四十八條 本會之選舉由監察委員組成選舉事務委員會辦理,以下簡稱「選委
會」。 選委會由監委會委員長為召集人,於選舉日前二十六日成立,
並立即辦理選舉相關作業。
一、選委會置委員五至七名,由監察委員擔任。
二、選委會委員長由選委會委員推選產生。
三、選委會決議採合議制。
四、委員長負責會議之召集與主持,及經費核銷。
五、選委會委員不得參與任何競選活動。
六、選委會於選舉結束後解散,並繼續執行監委職務。
第四十九條 選委會職權如左:
一、文書負責候選人之登記,公告選舉人名冊、印製選票及製作選務檔
案。
二、宣傳負責選舉之程序及事項公告,宣導選舉推行事項。
三、監察負責監督競選期間之任何不法事項。
四、總務負責選舉經費之收支、票匭、圈選工具之製作及其它保管事
項。
五、投開票所管理員負責投開票所之佈置,投開票程序及秩序之維持與
開票。
第五十條 選舉程序如左:
一、於投票日前二十六日,由選委會發布下任選舉訊息。
二、報名日期由選舉訊息發布後四日內截止。
三、選舉委員會之委員於報名截止後三日內發布選舉公
報,發布公報後至投票前一日為競選活動期間。
四、政見發表會由選委會擇日舉行。
五、開票日當天公佈當選人及各候選人之得票數。
第五十一條 投票與選舉規則如左:
一、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學生證領取選舉票。
二、採無記名投票之方式進行。
三、投票所於投票結束後,票匭即由選委會封箱。
四、開票之起訖時間由選委會議決公告。
五、開票結果,以獲最高票者為當選人,若票數相同則抽籤決定。
六、選舉嚴禁威脅、利誘,若經發現或會員檢舉,交由本會查證屬實,
取消其候選人資格,如有當選亦取消其當選資格。
七、開票過程全程公開並錄影存證。
第五十二條 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百分之
三以內時,次高票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三日內,向選委會聲請重新
計票,選委會須於收到聲請三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公告結果。
重新計票全程公開並錄影存證。
第五十三條 本會會長於任期內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罷免:
一、罔顧本會利益不負責任。
二、利用職權挪用公款,侵害會員權益,損及本會聲譽。
三、其他阻礙本會工作發展之情勢。
第五十四條 罷免提出程序如左:
一、全體會員之三分之一發起連署,經全體會員之三分之二出席會員大
會,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決議後即可罷免會長。
二、罷免案連署提出後,監委會應於兩週內召開全體會員大會,被提案
人得在大會中提出抗辯。
第五十五條 創制:
一、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新法案交予掌管該業務之組長並召開
臨時會員大會表決之。
二、新法案通過與否,交給會長後於七天內公佈,通過並公佈後第三
天起實行。
第五十六條 複決:
一、會員可對任何事項於會員大會時提出表決。
二、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否決大會決議之事項,則該決議事項需重
新討論。
第八章 本章程之施行與修改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之修改須由本會幹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
署提出。
第五十八條 公告至會員大會開會日,於大會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出席人數總
額之二分之一,即通過之,若公告日數低於三日,則延至下次會員大
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核備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